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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30人以下服務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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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三十人以下之服務業培訓員工數位技能,加速事業數位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及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應。如有預算未審議通過、凍結或刪減,致無法撥付時,得減撥、調整或停撥補助款項。
- 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零分止。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署得提前公告截止受理申請補助。
- 本要點補助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所載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代碼。
- 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投保本國籍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不受投保本國籍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 本要點補助標的:
- 人才培訓課程:培訓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服務業數位職能累計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 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購置提升企業數位能力之軟體(含付費使用訂閱制軟體),且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服務業數位職能累計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前項課程應為本署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公告之培訓機構辦理者,軟體亦應符合本署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公告清單之項目。
第一項所定之培訓課程得以實體課程或混成課程進行。混成課程包含實體與線上課程,其中實體課程時數應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國籍員工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署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保局查詢確認,員工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事業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不在此限:- 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 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 本要點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及補助上限如下:
- 本要點補助標的之補助金額均實報實銷,總補助金額以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惟每一員工之人才培訓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 每一申請事業依前款實報實銷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數,以一人計。
同一員工限補助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補助。
申請事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者優先補助。 - 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及作業流程如下:
- 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並提交第二款第二目之相關憑證,再經審核通過後撥款。
- 應備資料:
- 基本資料:
- 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 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剛成立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紀錄者,得以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 申請補助標的為人才培訓課程或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及辦理規劃(含訓練機構、課程內容、軟體名稱、受訓員工人數)。如規劃內容有變更,應線上提出變更申請。
- 相關憑證:
- 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學習時數等)、由開課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負責人及受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 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
- 屬第五點第三款業者,應提出稽徵機關簽發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函佐證。
-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 基本資料:
- 前款第二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或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本署公告之補助期間內;得受補助本國籍在職員工以受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 作業流程:
- 未依本要點檢附申請資料或資料有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 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於申請事業完成人才培訓課程(含購置軟體)並提交相關憑證,本署依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培訓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 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 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 獲補助事業應配合事項:
- 為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本署得派員或委託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執行狀況,獲補助事業不得拒絕,並應配合本署提出相關說明或佐證文件。
- 於本要點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獲補助事業應配合本署追蹤成效。
- 獲補助事業應同意本署得於推廣數位轉型或人才培訓相關活動、觀摩、會議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無償使用其相關資料,並提供相關協助。
- 設有投保單位之獲補助事業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下列各款加薪要件,由本署向勞保局勾稽確認後,提供受補助金額百分之十加碼補助,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匯入事業申請時所提出帳戶,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及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
- 加薪對象為本要點補助受訓之員工,且該員工於培訓月份之月薪資總額,符合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第十四級以下。
- 加薪對象之加薪幅度,應較原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增加一級以上。
- 前款加薪對象人數占受訓員工三成以上。
- 申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得視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 申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間違反最低工資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主管機關公告裁罰者。
- 人才培訓課程、購置軟體之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同,而不符補助目的。
- 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虛偽不實情事。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 依本要點向本署申請,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 最近一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申請日期逾本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或提前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日。
- 申請補助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或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非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
- 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 有經濟部或本署公告禁止之情事。
-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 本署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30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

👉 https://www.sme.gov.tw/30ai/subsidy/course/course_detail.aspx?p0=88264630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三十人以下之製造業培訓員工數位技能,加速事業數位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及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如有預算未審議通過、凍結或刪減,致無法撥付時,得減撥、調整或停撥補助款項。
- 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零分止。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署得提前公告終止補助或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
- 本要點補助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製造業。
- 無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 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且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不受前款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 本要點補助標的:
- 人才培訓課程:補助培訓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製造業數位職能累積十二小時(含)以上課程。
- 人才培訓課程及搭配軟體:補助培訓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製造業數位職能累積十二小時(含)以上課程,及須搭配提升企業數位職能面向之軟體。
前項課程應為本署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告之課程清單及培訓機構所辦理者,前項第二款軟體應為本署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告之符合資安規範軟體清單項目。
第一項所定課程應為實體課程或混成課程。混成課程指包含實體與線上形式,課程以十二小時為基礎,實體課程時數應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所定本國籍在職員工之認定,以培訓月份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署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保局查詢),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事業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不在此限:- 前二款課程應為本署公告之課程清單或培訓機構辦理,軟體項目須符合資安規範並為本署公告之清單。
- 培訓課程以實體課程或混成課程為主。混成課程指包含實體與線上形式,課程以十二小時為基礎,實體課程時數應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 本要點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及補助上限如下:
- 本要點補助標的之補助金額均實報實銷,總補助金額以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惟每一員工之人才培訓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 每一申請事業依前款實報實銷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人數以一人計。
同一員工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補助。
申請事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者優先補助。 - 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與文件及作業流程如下:
- 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之人才培訓課程,且提交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之相關憑證,經審核通過後撥款。
- 應備資料及文件:
- 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 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甫設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紀錄者,得上傳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 負責人及培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 相關憑證:
- 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學習時數等)、由培訓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
- 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且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
- 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申請之事業,應提出稽徵機關簽收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之同意函佐證。
-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 前款第七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及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且受補助本國籍員工以培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 作業流程:
- 未依本要點檢附應備資料及文件,或應備資料及文件有所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 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依本署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培訓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 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 補正通知、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 獲補助事業應配合事項:
- 為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本署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執行狀況,獲補助事業不得拒絕,並應配合本署提出相關說明或佐證文件。
- 於本要點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獲補助事業應配合本署追蹤成效。
- 獲補助事業同意本署得於推廣數位轉型相關活動、觀摩、會議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無償使用其相關資料,獲補助事業並應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 設有投保單位之獲補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下列各款加薪要件,由本署向勞保局勾稽確認後,則加碼補助事業原受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匯入申請事業原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及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
- 加薪對象為培訓月份之月薪資總額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第十四級以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
- 加薪對象之加薪幅度,較原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增加一級以上。
- 符合前二款之加薪對象人數占本國籍在職培訓員工人數之三成以上。
- 申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
- 申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間違反最低工資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主管機關公告裁罰。
- 人才培訓課程、搭配軟體之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同,而不符補助目的。
- 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虛偽不實情事。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 依本要點向本署申請,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 最近一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申請日期逾本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或提前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日。
- 申請補助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或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非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
- 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 有經濟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 本署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勞動部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並落實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事業單位為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且參加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51人以上者。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51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 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3. 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 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且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1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1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應結合1家以上相關事業單位。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潛力中堅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部遴選之「國家人才發展獎」、「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等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本計畫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1.研發及創新能力。
2.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3.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4.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5.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6.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外部訓練課程屬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相關訓練課程或派訓對象為29歲以下青年者或派訓中高齡者,
提高補助至70%為限,其他課程補助50%為限。
數位學習屬數位轉型之課程者,補助該單門課收費標準之70%。
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95萬元。
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190萬元。
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200萬元。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訓練補助實施計畫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落實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章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一、計畫目的:為支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落實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二章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二、計畫說明:鼓勵雇主指派其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參訓,並補助其70%的訓練費用,以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受訓權益。
三、適用對象: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及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申請期間與方式:
(一)每一年度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計畫即可受理下一年度申請,各分署並得依實際需求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二)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受理期間內,透過本署建置補助企業辦理員工訓練計畫網(https://onjobtraining.wda.gov.tw/WDATraining)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於完成上傳程序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雇主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五、補助課程範圍: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為限,且須依雇主經營發展及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留任之需要規劃。
(一)補助標準:訓練課程費用之70%。
(二)補助額度:每一雇主每年最高以30萬元為限。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落實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章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 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三) 本計畫之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四) 經費預算管理等相關事項。
(五) 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六)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 受理申請、審查、核定並通知雇主審查結果相關事宜。
(二) 辦理不預告抽查、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三) 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四) 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五) 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六) 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 本計畫受理雇主申請之公告事宜。
(八)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 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 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 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五) 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及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
前項所定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五、分署於每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下一年度雇主申請本計畫。但有特殊情形者,分署得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六、本計畫補助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為限。
七、雇主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得向分署申請訓練費用最高百分之七十之補助。但補助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本部另行公告之金額。
前項訓練課程實際收費,依補助比率核算逾原核定經費數額者,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訓練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者,則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雇主辦理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實際訓練時數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原核定時數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八、雇主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留任之需求,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課程。
本計畫雇主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 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 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前項課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學分班。
(二) 數位學習課程。
(三) 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四) 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五) 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
(六) 其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九、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先行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雇主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資料,向雇主所在地轄區所屬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附表一)。
(二) 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三)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 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申請本計畫之雇主如符合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申請資格者,可併於該計畫申請。
十、分署採統一審查方式辦理,並核定訓練計畫。
分署應針對雇主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查;未符合規定或其應備之文件、資料未備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分署應依雇主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
十一、雇主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起訖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惟變更後課程仍以同一大類為限。
雇主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至分署。
十二、雇主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分署核銷作業期程,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雇主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及檢附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 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 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 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附表四)。
(四) 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五)與支用單據正本(核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及其全額影本。
(五) 訓練紀錄(簽到)表(附表六)。
(六) 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簽到簿)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資料。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雇主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雇主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雇主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
十三、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需配合分署不預告抽查及視訊查核。分署訪視時,認有必要確認身分者,現場上課人員及講師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十四、雇主應依分署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逾核定班次三分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十五、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或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並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 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 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程回報。
(三) 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 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 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十七、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 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 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四) 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五) 違反本辦法規定。
(六) 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分署得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補助二年。